社会信用评价的合法性及其限度

作者:赵信会; 林文博
来源: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 (01): 125-134.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1.011

摘要

社会信用评价是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对社会信用评价的目的、针对对象、具体程序、使用范围、救济措施进行认真研究。现阶段,于陌生人背景下的民商事交往以及行政机关的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在内的行政管理呈现出了信息失衡的情形,大大增加了民商事交往与行政管理的风险和成本。为此,有必要通过建立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方式延长博弈链,变陌生人社会为"熟人"社会,从而有效降低民商事交往和行政管理中不必要的风险与成本。社会信用评价的对象、程序、使用范围、救济措施等应当以此制度目标为出发点。

  • 单位
    山东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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