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议题,但呈现保护有余而限制不足的现象。个人信息权益限制存在权利构成限制和权利行使限制两种模式,现行法主要采取的权利构成限制模式面临现实困境。以《民法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依据的权利行使限制模式对于限制个人信息权益具有必要性、可能性和优越性。个人信息权益滥用情形包括违反目的、利益失衡、矛盾行为、滥用形式瑕疵以及滥用诉权等多种表现形式。为合理构建个人信息权益滥用的判断标准,应将利益相关第三人纳入信息主体行使权益侵害对象之范围,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公共利益限定在合理范围,并构建以合理性和合法性为要素的权利行使行为的可苛责性分析框架,严格遵循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并采取区分判断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