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组织特征、生产经营、市场地位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但其基本组成单位都是新型职业农民。他们在发展过程中实现了对小农户的改造,增强了小农户的农业生产能力、组织化程度以及社会适应能力,还与小农户建立了利益联结,形成了有效的耦合。实践证明,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自发地形成了互促共生的关系。这种内生性关系不仅有助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及合理的职业农民结构的形成,而且在推动农业经营模式转型的同时,使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久共存,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领作用,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带动小农户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还应重视小农户存在的社会价值及主体性特征,构建和协调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并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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