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探索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需要回到科研经费制度中进行法理反思,挖掘科研信任关系的本质,进而以此作为科研管理机制建构的理论基础和指引。科研经费制度的规范基础包括正当性理由、实质性理由、必要性理由和否定性理由,与科研工作的创造性活动本质共同规定了科研契约关系的特性。信任是科研契约关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在信任结构与熟悉、安心结构的辨析中,专家系统与法律约束有着重要意义。科研管理机制的建构,需要从正反两个方面完成科研信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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