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已公开裁判文书的再传播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均存在较大分歧。裁判文书公开在庭审、传统媒体公开、上网与再传播这四种传播情境下,对当事人个人信息权益的影响明显不同。作为司法公开组成部分的裁判文书公开具有天然的"权利"性质,同时,对其"权力"内容应进行限制;个人私密信息具有民族性,不加限制的公开必然会造成伤害。既有的法律法规对司法公开的主体、途径与媒介均有规定,但并不包括平台、商业网站等网络用户。《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已经合法公开的含公文书在内的个人信息的再传播,明确赋予信息主体删除权,以抽象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为由拒绝信息主体的删除请求,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