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度是ISDS机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议题。《UNCITRAL透明度规则》生效后,国际组织、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投资条约继续推进透明度机制的新发展。但透明度机制在规则模式出现了明显分歧,以ICSID为代表的国际仲裁机构倾向于采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任意性透明度规则模式,而以主权国家为主体制定的透明度条款则采取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强制性透明度规则模式。这种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不同国家在仲裁实践中存在利益分化,且不同规则制定主体的本质属性存在差别。强制性透明度规则更符合投资者与东道国条约争端的公法特性,也更有利于保证透明度机制目的与宗旨的实现。主权国家可以通过加入《透明度公约》或在国际投资条约中设置强制性透明度机制来实现规则统一。强制性透明度规则模式与中国在国际投资活动中的双重身份相适宜,中国应积极考虑加入《透明度公约》。
-
单位外交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