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连接我国破产法和保险法的险种,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已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破产案件错综复杂,关涉破产企业、破产参与主体、破产企业债权人等一系列主体的利益缠结甚至冲突。围绕"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进行的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履行,关涉各方利益的共进或者共退。无论是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还是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及债务人的日常开支,还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事无巨细,因此管理人如何能够在符合商贸标准和法律标准的前提下,照拂多方利益,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关涉甚多。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可将其中的过失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进而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