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不仅是大陆法系吸收英美法系制度的成果,也是民法商法化的典型,具有自己的特点。但正是这种跨法系和跨民法、商法的制度移植,导致在法律适用中至今都还存在不少争议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而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现行浮动抵押制度的一些缺陷也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因此,需要以解释论和立法论为视角,对浮动抵押制度中的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和评析,并就其缺陷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具体而言,应当实现浮动抵押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效力规则的重构,以及实现规则的完善。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