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与主体的分析,探讨了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中"公众"的范畴,分析了公众参与实践中主要的两个困境,即遗产主体的"上移"和公众身份的"泛化",认为"原生性主体"与遗产利用范围内的普通居民在"公众"中的地位或者说公权力主体对两者的态度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最后,提出了公权力主体的角色定位、公众参与的内容与途径两个亟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