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模式决定了证据审查模式。协商认罪式诉讼模式对应以认罪自愿性和真实性为核心、以简化程序为支撑、以法官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从正当性角度,自由证明奠定了认罪机制下证据审查模式的理论基础;高标准的审前程序和认罪机制中必要保障措施构成了认罪机制下证据审查模式的制度基础,前者满足了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后者补足了认罪协商机制的公正性。这对从"宏观-传统刑事诉讼系统缺陷"和"微观-认罪认罚从宽保障措施不足"两个维度反思和增强我国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审查模式的正当性基础有较强借鉴意义。进而,针对当前我国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审查模式运行的缺陷和特点,还应当进一步改进。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