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立法上诉前程序仅规定检察建议,而实践中已出现圆桌会议作为诉前程序的试行,但学界对此还缺乏纵向深入的理论探讨。文章以诉前圆桌会议为研究对象,通过归纳及比较研究,考察部分地区将圆桌会议引入诉前程序的前后变化。研究发现,圆桌会议引入前,单纯适用检察建议存在诸多不足,而引入圆桌会议后,弥补了检察建议功能不足,让诉前程序发挥了实质性作用。圆桌会议引入诉前程序的理论基础表明,其引入能够彰显诉前程序独立价值。另外,探讨圆桌会议引入诉前程序后的适用规则,尤其是诉前圆桌会议的启动、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等,表明引入圆桌会议具备一定实操性。因此,呼吁在立法层面将圆桌会议引入诉前程序,这样的顶层设计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配合,有利于引入公众参与,汲取各方想法,达成统一意见,形成共同治理的局面,从而促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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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仰恩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