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环境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执法实际工作需要,跨行政区域执法成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然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均受执法区域限制。从当前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框架上来看,环境执法原则上仅为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实施行政管理承担职责,接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由本级政府领导并对其负责。而跨行政区域执法超出了行政执法证裁定执法区域,致使此种情形下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存在质疑,给跨行政区域执法造成困惑。针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进行了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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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湖南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