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在1954年《宪法》中既已规定,至今却从未被启动过。这其中复杂的原因主要包括体制上的制约、文化上的影响、立法上的缺位。然而,基于现实的迫切需求,只有优先填补立法中的空白,明确"特定问题"的适用范围与"特别调查"的程序规则,才能最快激活长期休眠的制度,重塑人大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