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农民群体,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受到侵害后,往往得不到及时或应有的赔偿,导致权利落空。通过完善农民环境权的知情、监督和救济途径,既能使受害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填补其损害,又能避免或减少因环境侵权诱发群体性事件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妥善解决环境突发事件中涉农侵权损害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