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通知-必要措施”义务加以完善后,如何在规则解释上回应互联网产业主导版权产业的本土产业格局,成为现阶段避风港规则在法教义学上的关键任务。鉴于我国互联网产业希望自行发展版权产业的预期,美国实践中形成的私人创制的内容过滤机制,以及欧盟在立法中体现的“尽最大努力”获得授权和阻止重复侵权的要求,皆难以在我国现有产业环境下实现,因此需要从解释论上保障必要措施的及时性,以此要求互联网平台采用更有效率的自治规范来实现必要措施,同时在解释上恪守转通知和必要措施分立的程序,以同时保障权利人和被通知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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