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外对于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规定存在差异。英美法系中,正当防卫被视为被告人的积极辩护事由,被告人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达到使法官产生合理疑问的程度。大陆法系则认为正当防卫是对犯罪事实的否认,正当防卫不成立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在我国,正当防卫案件的证明责任存在责任分配不明的问题,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分配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为贯彻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我国应当构建新型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由检察机关承担正当防卫不成立的证明责任,对于侵害事实清楚但防卫事实不明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作出被告人构成正当防卫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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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