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代繁作为一种典型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主体混杂、行为隐蔽、认定复杂的特点。本文以安徽隆平公司诉农哈哈公司、刘汉平案为例,通过研究非法代繁行为的样态、特点及损害后果,分析了规制非法代繁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针对品种权人在维权过程中的难点问题,通过审判过程中的适当释明以及适用高度可能性的证据标准,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并重点分析了非法代繁的受托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尤其是在受托人为农民时,强调了既要考虑农民主体的特殊利益,也要防止利用行为的实际实施者为农民,以农民自繁自用不属于侵权行为,滥用"农民特权"。本文最后总结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针对非法代繁行为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关系,提出形成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协调、衔接、合作的大保护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