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受让取得股权,需要取得夫妻一致意见,包括出资、受让与否的决定和股权登记人的确定。夫妻共有股权的财产权由夫妻共同共有,身份权基于夫妻一致意见由登记一方行使,未登记方属于隐名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对于股权处分行为,夫妻内部应取得一致意见,但基于取得股权时的夫妻一致意见,作为隐名股东的未登记方不能以其意思表示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方如基于无权处分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则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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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