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行政审判引入德国法上的主观公权利理论,以期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提供客观清晰的判定框架与思考步骤。这一域外理论在中国本土的适用需要回溯至其"原产地",对相关生成要素加以考察。历史上,主观公权利的讨论源于宪法层面,其关注的核心议题是个人在国家生活中的位置。现如今,作为德国现代公法的核心装置,主观公权利在行政法层面承担着诉权判定的技术性功能。现代主观公权利理论面临着双重不确定性危机,这带来司法实践中的个案恣意风险。局部调试与整体性重塑将成为主观公权利理论新的发展方向。

  • 单位
    上海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