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掌握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把握以下两点。一、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