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院公文之一,纪要能够指导审判活动,但需要细致区分不同形式的纪要。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名义印发的纪要,对审判活动的影响力并不亚于司法解释,但纪要与司法解释两者并非替代关系,而是补充关系。纪要可以称为审判指导性文件,但不宜称为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纪要虽然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并没有像司法解释那样被法律所认可,其权威部分来自于法官的多数共识,其约束力更低,近似于法学通说的特性。而改进纪要的制定与适用,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不同职权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