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法律规范采取关联行政行为证据审查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二分法,司法实践则呈现出连带审查、合法性要件竞合审查、证据审查三种进路,从而与规范意义上的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存在偏差。其中原因有二:一是对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内在构成的认知偏差,忽视关联行政行为证据审查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在基本范畴和生成机理、审查规则和作用强度、法律后果和行政判决形式上的差异;二是法官依法裁判和"纠纷解决""政策实施"功能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合作行政成为现代行政法的趋势下,问题解决既需要立法补缺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规则的供给不足,又需要革新法官对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内在构成和过程性审查方式的认知,最后应不断发展完善指导案例,将其予以明确化和类型化。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