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公转私"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虽然严密了刑事法网,但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营利目的"的纷争、真实交易的审查、"行刑衔接"的不畅等问题。破解这些问题,需要梳理、检视行政、司法规制"公转私"行为的过程,即从行政法规处罚单一模式,到利用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或下游犯罪处罚混合模式,再到独立罪名模式。通过对独立成罪后的混合模式的突破及回应,提出对"公转私"的刑法治理,必须回归刑法理论对实践的正确指导,准确把握构成要件,使法律规定得到合理适用;同时,适度调整证明责任,科学应对"幽灵抗辩",实现对该类犯罪的打击不枉不纵;加强行政执法,畅通"行→刑"和"刑→行"双向通道,以严密的行政法网和刑事法网,实现对该类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通过系统性治理,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维护我国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