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意义]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探讨完善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相关规定,使图书馆既履行社会职能又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方法/过程]分析现行图书馆适用的著作权例外的缺失,阐述基于平衡性、国际性原则完善我国图书馆适用的著作权例外的必要性。[结果/结论]提出通过明确作为著作权例外适用主体的图书馆的性质,引入"三步检验法",重视扩展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使我国《著作权法》适应新数字时代的挑战,逐步与国际接轨,达到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推动图书馆多样化公益性服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