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的网络借贷管理法规,为网络借贷确立了较为完整的运营规则。但其存在的重大问题,导致我国网络借贷监管制度存在三方面重大缺陷:无最低注册资本准入要求,严重影响网络借贷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能力,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任何限制和企业高管无任职资格要求,容易引发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缺乏利率和收费管制规则使网络借贷沦为高利借贷;第三方担保机构信息披露规则缺失误导出借方合理决策,进一步加剧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此,应当对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实行实缴制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严格禁止有重大不良记录人员成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行企业高管的任职资格准入制度。网络借贷利息与网络借贷中介机构收费总和不得超过高利贷的标准,并对违法企业实行严厉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建立动态的第三方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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