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非法言词证据进行强制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予以裁量排除。然而,这种二分法的排除体系忽视了对非法口供同样存在裁量排除的可能。非法口供的裁量排除,是指如果采纳供述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排除的程序性制裁方式。作为强制排除的补充,裁量排除可以拓展排除范围,统合价值取向,优化证据体系。其规制对象包括未达到剧烈痛苦标准的刑讯、威胁行为,非法引诱、欺骗的行为和部分违反讯问程序的取供行为。口供的裁量排除应以司法公正为基准,综合权衡各类取供行为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影响要素。但是,这种排除方式也有制度风险,需要借由规范控制机制和程序控制机制进行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