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不仅是涉罪未成年人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制约其改恶向善的重要因素,监护人的监管教育等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影响巨大,强制亲职教育则是改善家庭环境的重要路径。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构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具有一定的理论根据与实践基础,在制度构建时应厘清检察机关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关系,并明确强制手段的法律保障。同时应当明确强制亲职教育的启动、实施与效果评估和处理等内容,通过提升监护人的监护职能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目的,推动少年司法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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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淮阴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