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统计数据显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已超越盗窃罪,高居刑事案件数量第一位,与公众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对象判断大相径庭,偏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刑法规制有其必要性,但需进一步从危险拟制、谦抑性和主观罪过的视角对醉驾入刑进行法理分析,以及从罪责刑相统一原则、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层面对醉驾入刑进行实践反思。治理醉驾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还应当综合治理、有效施策,实现多渠道管控。

  • 单位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