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建立了我国现行的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S省D县检察院开展的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为出发点,从微观角度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线索获取困难、诉讼管辖混乱、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难以管理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建设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未来应当加强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公民的联动衔接,多途径收集线索;探索建立检察院内部跨区域合作机制,减少在异地管辖、集中管辖背景下程序衔接不畅的问题;引入专业组织和专家辅助人对环境污染定损,并提供相应修复建议;明晰公益诉讼案涉赔偿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由省级以上检察院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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