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囿于诉讼标的的不确定性,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并行存在,形成了非典型的重复起诉。并行诉讼所引发的裁判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裁判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当前的处理方案中,一贯采取的中止审理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合并审理则可能存在管辖上的阻碍。为此,在参考域外经验基础上,可以通过完善强制合并审理和中止审理制度的衔接,确立中间确认之诉制度来规范并行诉讼的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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