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是党政同责的重要法律支撑,是压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职责的利器,客观上推进了党政同责领域治理效能的提升。但是,从制度角度分析,党政同责对于监察法回应不足、内容滞后,表现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实体、程序、部门协作等诸多方面。应当以监察法为指导,确立监察机关在党政同责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从监督、调查、处置等多个角度充分保障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科学处理监察机关与地方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等之间的关系,不断完善党政同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