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残疾人公共体育服务是残疾人权益保障和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综合运用文献资料、逻辑推理的方法探讨残疾人公共体育服务保障引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的规范建构。研究认为:目前围绕“立法重心主义”而展开的国家给付义务保障模式主导了残疾人公共体育服务保障的话语权,进而导致多中心治理理论在该领域的盛行。作为舶来品,多中心治理理论存在适用风险,具体表征为多元供给主体之间的“职责消解”。同时,基层政府在供给过程中也易出现“共谋行为”。单纯依赖科层制内部监督难以有效化解风险,有必要引入行政公益诉讼这一外部检察监督机制,以此重构残疾人公共体育服务保障模式。于可行性而言,残疾人公共体育服务与公共利益的内在关联性,以及既有立法文本和司法实践使之具备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托。推进残疾人公共体育服务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开展,应当以监督范围的类型化作为实体建构,以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作为程序建构,并细化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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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