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保障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衔接,《监察法》通过"对标"刑事证据体系的方式创设了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监审一体化"。但在法理层面,这种做法既有违监察规律,也不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方向,还涉嫌违反程序分离原则。构建符合监察规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要立基于监察案件处理全过程的整体视角,在阐明相关法理的前提下进行制度完善。首先,在司法证据规则中,应区分一般刑事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次,应统一监察证据规则与司法证据规则中关于"监察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再次,在监察证据规则中,应根据政务处分、职务犯罪处置等行为属性的不同,分别制定差异化的排除规则;最后,应授权案件各个处理阶段的事实认定者根据个案情况,裁量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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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武汉大学;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