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侦查协助义务以个人信息披露义务为主要内容,其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常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是犯罪治理语境下侦查权外溢与公民隐私权保障博弈的具象,有可能会对公民合法权益形成不当干预风险。调和二者之间的冲突应遵循比例原则,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构建根据个人信息类型分类干预机制,并对现有侦查取证程序进行改造,加强侦查机关的安全保障责任,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披露义务之间的平衡。

  • 单位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