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法治发展进程中,由于法治自身的局限性和私力救济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不足,公权力凭借着自身的优势能够及时地介入矛盾纠纷中,有效地避免社会秩序失范,并成为解决利益冲突的重要方式。对于公权力对私主体纠纷的介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至今都没有形成共识,因为并非所有公权力介入私法领域都具有合理性或能够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由于矛盾纠纷的起因和性质不同,权力的介入所产生的作用就不同,因此,对待公权力介入民事矛盾纠纷解决中必须保持审慎的态度,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合理地限制消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