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不同于当今社会普通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认定,其对传统的过错责任和产品责任的适用提出了挑战。探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应区分辅助驾驶汽车和高度自动驾驶两种情形,并需就各种情形作类型化分析。当汽车处于辅助驾驶模式时,因自动驾驶汽车的质量缺陷或产品损坏而发生事故,并且不存在其他过错原因,那么则应由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按无过错原则承担产品责任;若驾驶员存在主观过错、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应由汽车的所有者、使用者承担过错责任。当汽车处于高度自动驾驶模式时,自动驾驶汽车本身并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故不能追究"汽车"为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自动驾驶汽车属于产品,且交通事故因自动驾驶汽车存在缺陷而发生,故应仅由汽车生产者、销售商承担责任,汽车的所有者、使用者无须承担责任。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局限性或病毒入侵等造成的特殊交通事故情形则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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