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自贸区对外国企业的投资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这导致我国外商投资体制产生重大的改变。传统模式下,我国行政机关对外国投资主体实行的预审责任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开始向投资经营行为发生后通过司法审判中的监督和评价机制来进行。因此,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在对外国公司的主体资格和行为等方面的评判有准确地指导准则。"负面清单"模式的引入,可以很大程度推动公司资本的流动,但是实践证明,不仅需要重视对外国投资的促进,而且要保障东道国的合法权益,二者具备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我国要积极利用对自贸区的探索体制,不断对外国公司的评判审视机制进行适当的完善,从而保证在促进外国投资的同时,保障我国作为东道国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