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地役权旨在克服传统法律制度应对自然保护问题之局限,激励土地权利人和公益组织参与自然保护。保护地役权不以需役地为构造要件,允许为供役地权利人创设自然资源管理的作为与不作为义务,且约束供役地后续权利人。保护地役权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增强自然保护措施适应性,回应自然保护的灵活性、确定性和可持续性要求,有助于应对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的保护空缺、集体土地占比高、人地矛盾明显、空间异质性等现实挑战。保护地役权是特殊类型的地役权,难以归入《民法典》地役权规范。有必要在自然保护地立法中引入保护地役权制度,明确其公共目标、创设主体、自愿设立与公共规制,规范保护地役权合同的变更要件和程序,并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