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纠纷的成因是交往失败,而诉讼是重新交往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将诉讼置于交往视野下,诉讼的沟通性便得以显现。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均渗透着立足言语、实现主体间沟通的理念。诉讼通过外在规范特性保证主体间的沟通顺利进行,没有建制化程序的外在保障,沟通难以成效。诉讼的内在规范性是对诉讼规范性内涵的丰富,是一种内在的交往预设程序。经过对规范价值的内在化,诉讼交往主体形成自我约束,对诉讼规则、交往预设自愿主动承受,促进共识的实现和纠纷的解决。可以说,现代诉讼克服了传统职权主义模式或者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片面理性,追求客观世界、主观世界和规范世界相融通的全面理性,保障司法公正、令人信服司法,达到司法真正权威。因此,诉讼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最大不同,在于诉讼的本质是全面理性的规范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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