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二十六条首次从法律上确立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档案的收集和利用工作机制,是为将“风险社会”管理的实践导向法律层面,确立突发事件的应对有相关文献参考及政策的支持。但该条为原则性规定,现有立法未能明确档案机构及其他部门机构相应职能,如何形成有效的突发事件档案管理机制无具体规定,因此,本文以新修订的《档案法》第二十六条为视角,探析突发事件档案管理相关法律问题,为推进档案治理现代化,有效发挥档案职能,实现档案管理相关部门在突发事件中能依法治档,积极发挥制度为人类活动预期增效的功能。

  • 单位
    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