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黑政办规[2018]3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