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我国的宪法监督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宪法在各地的实施效果也各有不同,如果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监督,效果必然不佳,目前宪法监督制度不能很好地发挥便是最好的实践证明。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将地方性宪法监督权授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由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权力机关进行宪法监督。通过这种分权方式,不但利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相应的政治力量释放出来,而且有利于将一部分宪法纠纷化解在基层,有效培养人民群众和广大公务员的宪法意识,有效促进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