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业保险条例》明确了农业保险"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但是在小农生产的背景下,农业保险实际运作中所采取的政府主导、企业跟进模式,容易产生行政权力失范、参保农户权利虚置等风险,不利于激发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的积极性,也容易诱发农业保险创新实践中的违规行为。完善农业保险创新机制,需要根据法治原则,清理现行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创新政策中存在的制约因素,确保财政制度和财政政策的设计与实施符合法治精神。建议逐步将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受益方由土地承包方调整为土地经营方,增强受益主体的精准性;完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农业大省和经济欠发达省份的资金扶持力度;优化农业保险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在支持农业保险创新过程中依法合规地运用行政权力;进一步丰富农业保险产品种类、完善财政支持措施,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