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的可接受性是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内在要求,它是沟通法律与社会生活的桥梁。以人民群众的视角研究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体现的是裁判文书的社会治理功能。本文从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评价机制入手,通过实证分析法对现有裁判文书评价标准进行实证研究,初步得到"法律职业群体与普通社会公众对同一份裁判文书的评价存在显著差异"的基本结论。分析裁判文书社会效果欠佳的主要原因,着重分析司法公开的改革背景和多元评价机制并存的现实状况以及类案检索与统一法律适用冲击下对裁判文书可接受性的具体影响,并依托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对"商谈型司法"的理论框架和制度定位进行理论搭建,最终提出构建商谈型司法的三圈层场域,并针对每一场域提出构建商谈型司法的具体实践出路,以期能不断强化裁判文书的社会治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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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