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父母双方监护人资格的考量

作者:郝绍彬; 张乐跃
来源:人民司法, 2021, (08): 45-47.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08.005

摘要

<正>【裁判要旨】父母均实施了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对父母的侵害行为是否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是否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在作出同时撤销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人资格后,应按照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另行指定监护人,以妥善维护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