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对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有关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研究成果归属的规定之分析,并结合实践,提出该条适用的研究类型宽泛、对其他科技成果保护薄弱、当事人可以行使的知识产权权能规定模糊及成果转化方式有限等争议,进而讨论了对应解决方案,如:缩小适用的国际合作研究范围,加大对其他科技成果的保护力度,明确知识产权权能的行使方式,以及以政策鼓励转化创新。

  • 单位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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