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损害赔偿救济对选择法院协议的适用,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弥补了传统救济措施的不足,增强了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性,契合了国际商事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对相关司法实践的分析显示,选择法院协议下当事人违反不诉诸未被选择法院的义务,是对另一方当事人予以损害赔偿救济的法律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选择法院协议可以被归为民事诉权合同的范畴。对因民事诉权合同违约行为或民事诉权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予以损害赔偿救济的国内司法实践表明,对选择法院协议适用损害赔偿救济在我国具有可行性。基于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政策导向,可以考虑将损害赔偿作为选择法院协议的补充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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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