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体系往往被看成法律的代名词,体系性也被视为法律的内在属性。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观点。体系性是法律体系的内在属性,但法律不等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法律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结果,是法学认识和法律实践的成果。从政治条件、理论观念与立法实践上综合来讲,西方一些国家在19世纪才形成法律体系。在法律体系和法律的体系性问题上,要避免片面和僵化的观点,正确把握法律体系的自主性与开放性、形式性与实质性、静态性与动态性之间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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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