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民事诉讼判决既判力规则是以私益诉讼为模型构建的,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在于诉权主体与实体请求权主体相对分离,且生态环境系统的复杂性加剧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客体认定的困难。依据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人理论、诉讼担当理论与部分请求诉讼原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的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及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但允许适格原告就前诉未发现的损害再次提起诉讼。同时,为协调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与节约司法资源的关系,应当完善诉前公告程序、适当限制原告的处分权、发挥法院的职权主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