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假想防卫过当存在着性质不清、罪过不明、处罚失据三个问题。假想防卫过当虽然兼具假想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一面,但其中防卫过当起着主导、支配作用,因此假想防卫过当的性质应属于"准防卫过当"。由于假想防卫过当性质由防卫过当主导,属于准防卫过当,因此同防卫过当一样,其罪过形态包括故意和过失,特殊情形下成立意外事件。又由于假想防卫过当毕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防卫过当,欠缺形式上的合法性与实质上的正当性,再加上理论本身的合理性存有疑问,以及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认为假想防卫过当可以适用《刑法》第20条第2款关于防卫过当减免处罚规定的观点不足取。但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可以在量刑上对其予以适当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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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